风险披露声明

附件二    风险披露声明 

(1) 本声明并不表示已披露关于贵金属(包括黄金及白银) 交易的所有风险及其它重要方面。鉴于有关风险,客户确认在开 始进行此类交易之前,已了解有关交易性质和客户所面临的风险程度,知悉贵金属交易并不适合于普罗大众。客户必须根据 客户的投资经验、目的、财力和承受风险能力等相关情形仔细考虑这类交易是否适合客户本人。客户在开户及开始交易前已 获通知应该咨询法律、财务及其它专业意见。 

(2) 保证金交易的风险 贵金属交易带有很高风险。相对于贵金属价格而言,初始保证金的金额可能比较小,这样交易就会被杠杆化。即使市场上出 现比较小的变动也会对客户已经、或将要存入的资金产生相对大的影响。这对客户也许有利,也许不利。客户可能会为了保 持头寸不被结算而需要承受客户存入领峰贵金属的初始保证金及任何追加资金上的损失。如果市场变动对客户不利或者使保 证金水平提高,客户有可能无法及时追加保证金来维持头寸而在亏损的情况下被清算,客户将必须对由此造成的亏损自行负 责。 

(3) 下达某些旨在将损失限制在特定金额的指令(例如“止损”指令,或者“止损限价”指令)有可能并不见效或没有执行。 如果订单是止损限价单,无法保证订单以限价执行或会执行。一些使用头寸合并的策略,例如差价或同价对敲或许与单纯做 “长仓”或“短仓”存在着相同的风险。受系统升级,数据更新或其它原因的影响,领峰贵金属有权更改未成功建仓的挂单 的有效期,而不需事先做出通知。客户同意不就因挂单取消而损失的潜在盈利追究领峰贵金属的责任。 

(4) 交易设施 大部份电子交易的设施是通过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系统来进行交易指令的传递、执行、匹配、登记和交易清算。与所有 的设施和系统一样,它们易受到临时故障的影响。客户收回某些损失的能力可能受限于:系统提供者、市场、清算所以及/或 会员公司设定的有限度责任或免责条款。这些有限度责任及免责条款可能各有不同。  

(5) 电子交易 有别于公开喊价买卖的交易运作,电子交易会令客户有机会遇到由于计算机的硬件、软件及互联网传输的失误,而导致客户 的指令处于未被执行或完全不会执行的问题。领峰贵金属不会为此类问题承担责任。 

(6)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辖区,且仅在限定的情形下,领峰贵金属可被允许开展场外交易。因为处理交易的公司可能同时也是客户的交易 对手,在这种情况下会增加客户的投资风险。场外交易的监管一般较少,或由独立监管团体来负责监管。所以客户必须详细 了解交易规则及在进行交易时,可能出现的风险。  

(7) 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交易 在其它司法管辖区市场(包括正式连接到本地市场的市场)进行的交易可能使客户面临其它风险。在那些市场的规定下,投 资者受到的保障可能不同或甚至会减低对投资者的保障。在开始交易前客户应该询问任何与客户交易有关的规定。客户的当 地监管机构,将不能强迫执行客户交易所在的其它司法辖区的管理当局或市场的规定。客户应在交易前确定并了解本身所在 地及其它司法管辖区可得到的补偿。 

(8) 暂停或限制交易与定价的关系 市场状况(例如流动性)以及/或某些市场的运作条例(例如由于价格限制或停市造成的任何贵金属暂停交易),有可能增加 损失的风险,因为完成交易或平清、对冲头寸已经变得很困难或不可能。再者,相关资产与贵金属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不复 存在,缺乏相关资产的参考价格,使公平价格难以判断。 

(9) 存放的现金与财物  客户必须熟悉各种有关“为进行当地或外地交易存放的金钱与财物”有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公司资不抵债或破产的时候。 客户可收回现金与财物的程度,是受制于特定法例或当地的规则。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会各自有独特的分配方式,客户应 先自行了解。 

(10) 不可抗力的风险 客户须知如果交易活动被不可抗力干扰的时候,客户的订单可能无法执行,或在相对通常情况不足的条件下被执行,领峰贵 金属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i)报价来源被暂时关闭、损坏或其它情况下关闭停止运作; (ii)在相应交易市场上,贵金属价格有异常变化或丧失流动性; (iii)宏观经济数据报告的发表,或其它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信息公布,对贵金属价格有显著影响; (iv)因软件、硬件的损坏,导致电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v)由于网络供货商的失误导致互联网连接失败; (vi)国家行政部门的决定和命令; (vii)电信系统的瘫痪;  (viii)其它领峰贵金属无法合理控制的情况,如火灾、暴动、罢工、停工、战争,或其它导致贵金属交易异常变动的情况。